最近終於比較空閒有時間可以逛逛網路
在逛網路的時候發現別人部落閣裏有一個好玩的小東東
〝噹噹~〞就是大家現在看到右下角那個小電子鼓!
使用方法:先對其中一個鼓面(也就是黑色圓點)點一下
把箭頭移到上面那個問號就會出現對應到鍵盤的按鈕
下面三個選項分別是爵士鼓、非洲鼓?和中國鼓
接著就可以開始打鼓啦!
不過這東西只有IE才可以用
KKMAN開不起來的!
(我只有IE和KKMAN 若可以幫我試試看在其他瀏覽器上可不可以使用)
其他還有好玩的東西向電子琴還有電子吉他可以去他們的網站找找
不過電子琴不像電子鼓有三種音色可以換
吉他刷來刷去就只有愣愣愣的聲音
所以我就選電子鼓啦!
真是個可以讓部落個熱鬧的好東東呢~
20081018
本日我最呆 其一
上帝沒住址 所以不能告
美國一個法官裁定,上帝是不能告的。因為,上帝沒有住址,傳票送不到。
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參議員「張柏斯」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上帝讓大批人死亡。他說,上帝的這種做法跟恐怖份子沒兩樣。
「張柏斯」在訴狀裡細數了上帝的罪行,其中包括:洪水、颶風、地震、瘟疫、飢荒、戰爭、畸型兒、龍捲風等等。他還說,上帝看到人類受苦就笑。
地院法官「坡克」說,依照內布拉斯加法律,原告必須找得到被告。被告要收得到傳票才能進行訴訟。由於法院在控告上帝的這起訴訟案裏沒辦法把傳票交給上帝,所以,沒辦法成案。這件控告上帝案也就結了案。
「張柏斯」表示,他沒辦法接受法官的說法。他說,法官明明說有上帝,他告上帝,法官卻說找不到上帝。顯然自相矛盾。
「張柏斯」是內布拉斯加州任期最長的參議員,有弱勢族群的朋友的稱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7/1/17tsy.html
-------------------------------------四大洲到處晃的颱風君((@))---------------------------------------
還弱勢族群的朋友了,弱ㄓˋ族群還差不多...
這個議員真是個丁丁阿~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  ̄_ ̄) Σ( ̄д ̄) (;  ̄ω ̄) ┐( ̄ヘ ̄)┌ ( ̄3 ̄)~♪ ( ̄▽ ̄)
美國一個法官裁定,上帝是不能告的。因為,上帝沒有住址,傳票送不到。
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參議員「張柏斯」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上帝讓大批人死亡。他說,上帝的這種做法跟恐怖份子沒兩樣。
「張柏斯」在訴狀裡細數了上帝的罪行,其中包括:洪水、颶風、地震、瘟疫、飢荒、戰爭、畸型兒、龍捲風等等。他還說,上帝看到人類受苦就笑。
地院法官「坡克」說,依照內布拉斯加法律,原告必須找得到被告。被告要收得到傳票才能進行訴訟。由於法院在控告上帝的這起訴訟案裏沒辦法把傳票交給上帝,所以,沒辦法成案。這件控告上帝案也就結了案。
「張柏斯」表示,他沒辦法接受法官的說法。他說,法官明明說有上帝,他告上帝,法官卻說找不到上帝。顯然自相矛盾。
「張柏斯」是內布拉斯加州任期最長的參議員,有弱勢族群的朋友的稱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7/1/17tsy.html
-------------------------------------四大洲到處晃的颱風君((@))---------------------------------------
還弱勢族群的朋友了,弱ㄓˋ族群還差不多...
這個議員真是個丁丁阿~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  ̄_ ̄) Σ( ̄д ̄) (;  ̄ω ̄) ┐( ̄ヘ ̄)┌ ( ̄3 ̄)~♪ ( ̄▽ ̄)
本日我最癡 其一
上帝沒住址 所以不能告
美國一個法官裁定,上帝是不能告的。因為,上帝沒有住址,傳票送不到。
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參議員「張柏斯」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上帝讓大批人死亡。他說,上帝的這種做法跟恐怖份子沒兩樣。
「張柏斯」在訴狀裡細數了上帝的罪行,其中包括:洪水、颶風、地震、瘟疫、飢荒、戰爭、畸型兒、龍捲風等等。他還說,上帝看到人類受苦就笑。
地院法官「坡克」說,依照內布拉斯加法律,原告必須找得到被告。被告要收得到傳票才能進行訴訟。由於法院在控告上帝的這起訴訟案裏沒辦法把傳票交給上帝,所以,沒辦法成案。這件控告上帝案也就結了案。
「張柏斯」表示,他沒辦法接受法官的說法。他說,法官明明說有上帝,他告上帝,法官卻說找不到上帝。顯然自相矛盾。
「張柏斯」是內布拉斯加州任期最長的參議員,有弱勢族群的朋友的稱號。-
美國一個法官裁定,上帝是不能告的。因為,上帝沒有住址,傳票送不到。
美國內布拉斯加州參議員「張柏斯」跟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上帝讓大批人死亡。他說,上帝的這種做法跟恐怖份子沒兩樣。
「張柏斯」在訴狀裡細數了上帝的罪行,其中包括:洪水、颶風、地震、瘟疫、飢荒、戰爭、畸型兒、龍捲風等等。他還說,上帝看到人類受苦就笑。
地院法官「坡克」說,依照內布拉斯加法律,原告必須找得到被告。被告要收得到傳票才能進行訴訟。由於法院在控告上帝的這起訴訟案裏沒辦法把傳票交給上帝,所以,沒辦法成案。這件控告上帝案也就結了案。
「張柏斯」表示,他沒辦法接受法官的說法。他說,法官明明說有上帝,他告上帝,法官卻說找不到上帝。顯然自相矛盾。
「張柏斯」是內布拉斯加州任期最長的參議員,有弱勢族群的朋友的稱號。-
20081015
本月我最屌 其一
14歲小帥哥誘姦 40歲師奶緩刑
英國一名家境優渥的四十歲家庭主婦和一名十四歲少年通姦,但法官認定她是因婚姻不幸福,被少年獻殷勤而打動芳心,所以是少年誘姦她而非她誘姦少年,因此十三日判她緩刑。但這項罕見的判決也引起輿論譁然。
已有兩個兒子的被告莎朗艾德華(見圖,取自每日郵報網站),在八年前嫁給豪華車業務主管,但這段婚姻瀕臨破碎。她為此感到迷惘與寂寞,因此當這名與兒子念同一間學校、身高一八五公分的少年注意到她時,便情不自禁。
這對老少配從去年九月至今年一月間,共發生四次性關係。莎朗的四十三歲丈夫在去年十月間起疑心,因為發現兩人一天內互通五十則簡訊,今年一月又發現兩人互通數十封電郵。他質問妻子,她只說想開懷笑一笑。他開始檢查妻子MSN訊息,並更改設定,讓所有寄出的訊息都被存檔,這才發現原來老婆的地下情人竟是和兒子同校的少年。
在少年母親逼問下,少年痛哭承認不倫戀。在警方訊問下,證實愛上莎朗,而且前晚才發生過性關係。在兩人MSN內容中,包括少年央求莎朗替他買古柯鹼,而莎朗表示不會拿他一毛錢。莎朗辯護律師說,她承認提供A級毒品給青少年罪名,因為她不希望少年被迫出庭作證。
本案法官認為,就與未成年者發生性關係與提供毒品等罪名而言,都是少年引誘被告,而非被告引誘少年,因此判莎朗有期徒刑一年,但緩刑兩年,並登記為性罪犯五年。
不過,兒童慈善團體痛批這項判決是糟糕的先例,因為法官似乎暗示歸罪於被害人,而且就算被害少年看起來成熟,或者在性愛上很主動,但他畢竟是小孩子,仍然算是受到侵害。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5/78/17nj9.html
與兒子同學婚外情 英少婦無罪
英國一名40歲家庭主婦因為和兒子的同學、一名14歲的少年發生性關係遭到起訴,13日法官判定「你因為婚姻生活不快樂,才無法抵抗他的引誘」,當庭釋放了這名主婦。
宣判後這名14歲少年的母親抗議道:「我簡直不敢相信,我兒子還只是個孩子。如果她是成年男子,早就入獄了。結果現在,她就住在我家附近,還可以自由行動。」
當地一個兒童福利機構的官員也認為,「這是個糟糕的先例,法官等於是說,一切都該怪那個年幼的受害者。但是他只是個孩子,即使外表看起來成熟,但是他還是個孩子,這仍舊是虐待。」
英國每日郵報14日報導,家庭主婦莎朗‧愛德華茲雖與成功的汽車商丈夫馬克‧愛德華茲結婚,育有兩子,住在一棟價值50萬英鎊(台幣2840萬元)的豪宅裏,卻非常寂寞。
去年10月,馬克懷疑妻子有外遇,因為發現她一天之中收到來自同一號碼的50多通簡訊。1月18日他進入妻子msn並改動程式,可以閱讀所有聊天紀錄,才發現妻子的外遇 對象竟是兒子的同學,一名14歲的少年。妻子還曾經為他買毒品,並說不用還錢。 馬克發現後當面質問莎朗,她否認。但在接受法官審問時,她承認從去年9月到今年1月,加上昨天,她先後在4個不同地點和這名少男發生性關係,並買給他古柯鹼。
檢察官提娜‧丹普斯德說,少年在被母親質問時,淚流滿面,表示非常後悔,但不知道該怎麼停下來,他非常沮喪,說自己的人生可能就此完蛋,還不如去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5/2/17num.html
---------------------------------------------~~。 o-------------------------------------------------
14歲185cm,有過四次經驗,這傢伙真是人生的淫家阿~
你的人生絕對不會因為這樣而完蛋的,去AV界當最年輕的風見準人吧!
(話說一般人14歲才剛知道怎麼OGC咧...)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  ̄_ ̄) Σ( ̄д ̄) (;  ̄ω ̄) ┐( ̄ヘ ̄)┌ ( ̄3 ̄)~♪ ( ̄▽ ̄)
英國一名家境優渥的四十歲家庭主婦和一名十四歲少年通姦,但法官認定她是因婚姻不幸福,被少年獻殷勤而打動芳心,所以是少年誘姦她而非她誘姦少年,因此十三日判她緩刑。但這項罕見的判決也引起輿論譁然。
已有兩個兒子的被告莎朗艾德華(見圖,取自每日郵報網站),在八年前嫁給豪華車業務主管,但這段婚姻瀕臨破碎。她為此感到迷惘與寂寞,因此當這名與兒子念同一間學校、身高一八五公分的少年注意到她時,便情不自禁。
這對老少配從去年九月至今年一月間,共發生四次性關係。莎朗的四十三歲丈夫在去年十月間起疑心,因為發現兩人一天內互通五十則簡訊,今年一月又發現兩人互通數十封電郵。他質問妻子,她只說想開懷笑一笑。他開始檢查妻子MSN訊息,並更改設定,讓所有寄出的訊息都被存檔,這才發現原來老婆的地下情人竟是和兒子同校的少年。
在少年母親逼問下,少年痛哭承認不倫戀。在警方訊問下,證實愛上莎朗,而且前晚才發生過性關係。在兩人MSN內容中,包括少年央求莎朗替他買古柯鹼,而莎朗表示不會拿他一毛錢。莎朗辯護律師說,她承認提供A級毒品給青少年罪名,因為她不希望少年被迫出庭作證。
本案法官認為,就與未成年者發生性關係與提供毒品等罪名而言,都是少年引誘被告,而非被告引誘少年,因此判莎朗有期徒刑一年,但緩刑兩年,並登記為性罪犯五年。
不過,兒童慈善團體痛批這項判決是糟糕的先例,因為法官似乎暗示歸罪於被害人,而且就算被害少年看起來成熟,或者在性愛上很主動,但他畢竟是小孩子,仍然算是受到侵害。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5/78/17nj9.html
與兒子同學婚外情 英少婦無罪
英國一名40歲家庭主婦因為和兒子的同學、一名14歲的少年發生性關係遭到起訴,13日法官判定「你因為婚姻生活不快樂,才無法抵抗他的引誘」,當庭釋放了這名主婦。
宣判後這名14歲少年的母親抗議道:「我簡直不敢相信,我兒子還只是個孩子。如果她是成年男子,早就入獄了。結果現在,她就住在我家附近,還可以自由行動。」
當地一個兒童福利機構的官員也認為,「這是個糟糕的先例,法官等於是說,一切都該怪那個年幼的受害者。但是他只是個孩子,即使外表看起來成熟,但是他還是個孩子,這仍舊是虐待。」
英國每日郵報14日報導,家庭主婦莎朗‧愛德華茲雖與成功的汽車商丈夫馬克‧愛德華茲結婚,育有兩子,住在一棟價值50萬英鎊(台幣2840萬元)的豪宅裏,卻非常寂寞。
去年10月,馬克懷疑妻子有外遇,因為發現她一天之中收到來自同一號碼的50多通簡訊。1月18日他進入妻子msn並改動程式,可以閱讀所有聊天紀錄,才發現妻子的外遇 對象竟是兒子的同學,一名14歲的少年。妻子還曾經為他買毒品,並說不用還錢。 馬克發現後當面質問莎朗,她否認。但在接受法官審問時,她承認從去年9月到今年1月,加上昨天,她先後在4個不同地點和這名少男發生性關係,並買給他古柯鹼。
檢察官提娜‧丹普斯德說,少年在被母親質問時,淚流滿面,表示非常後悔,但不知道該怎麼停下來,他非常沮喪,說自己的人生可能就此完蛋,還不如去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5/2/17num.html
---------------------------------------------~~。 o-------------------------------------------------
14歲185cm,有過四次經驗,這傢伙真是人生的淫家阿~
你的人生絕對不會因為這樣而完蛋的,去AV界當最年輕的風見準人吧!
(話說一般人14歲才剛知道怎麼OGC咧...)
這篇新聞讓你覺得?
(#  ̄_ ̄) Σ( ̄д ̄) (;  ̄ω ̄) ┐( ̄ヘ ̄)┌ ( ̄3 ̄)~♪ ( ̄▽ ̄)
20081003
本月我最戰 其一
警擊斃吳廷男案》彈道重建 開槍警疑說謊
台北縣三重市男子吳廷男日前遭警車追逐,被員警開槍擊斃案,檢方昨天解剖吳廷男屍體,並檢視監視器畫面,參考比對相關位置,懷疑吳遭員警直接射擊致死。
如果是平行直接射擊,開槍的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可能涉及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全案將等彈道鑑定報告出爐,再追究員警刑責。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葉志飛昨天與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人員剖驗吳廷男遺體,再重返現場重建彈道。初步認為林冠宏開的六槍,第五、六槍是平行射擊,跟他之前聲稱「六槍都是對空鳴槍」的說法不同,但這兩槍並未擊中吳。
剖驗發現死者後腦中槍,彈頭卡在右臉顴骨,彈孔相當完整,不太像是跳彈誤擊,是直接射入;但案發時是颱風天,不能完全排除因風速或死者剛好低頭、遭由上而下子彈擊中的可能,因此仍要鑑定取出的彈頭擦痕。
刑事局鑑識中心昨天出動價值六百萬元的最新彈道重建儀器「三D雷射掃描儀」,這是雷射掃描儀首度在國內刑案鑑識運用。
鑑識人員說,昨天在槍擊現場已蒐集三D立體模型的相關數據,下一步要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說法,在實驗室模擬案發時警車和死者機車的位置、距離,比對警槍射擊角度、死者中彈情形,重建彈道就會有結果。
檢察官葉志飛表示,從初步彈道比對發現,造成吳廷男死亡的可能是第一發至第四發,因為第五、六發子彈平射打中公寓一樓外牆。
內政部長廖了以、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天下午到吳家慰問並致歉。吳廷男的父母一見署長就下跪哭求主持公道,吳父痛訴警察亂開槍射殺無辜,希望他兒子是因此犧牲的最後一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3/2/16zw1.html
---------------------------------------------------------------------------------------------
這篇新聞大概是今年以來最具爭議一則事件,首先先說明一下案發狀況:
案發當日凌晨四點周生與死者(吳生)兩人騎車未戴安全帽(1)、並將車牌以紙遮住(2),之後遇見林警盤查逃逸(3)。
林警追逐騎機車的周生到中華路後,在二巷卅一弄廟宇前射擊第一槍,左轉入八號到六號住宅間連開兩槍,警車開到弄底四號、二號民宅間擊發第四、五槍、左轉時射擊第六槍。 而後警方釐清逃逸駕駛周生與死者吳生身份,發現其有犯罪前科(4)。
之後吳姓家屬接到死亡通知前往觀看遺體,警方告知死者乃車禍死亡(A),但家屬發覺死者頭部後方有大量出血,遂聲請解剖遺體了解死因。之後鑑定結果指出死因為腦中彈,林警辯稱6發子彈皆為對空鳴槍(B)。據周生說法,後座的死者再中第一槍後對周生說〝你先逃〞後死亡。;並聲稱警車與機車之間的距離只有一台車子的距離(C)。
整個事件看下來,雖然一開始周生與死者因(1)與(2)的因素而逃避盤查(3),但是根據周生說法兩車只不到10M距離,未達開槍標準!之後林警與警方向家屬及法官說謊(A){(B)待釐清},而且距離過近(C),使得警方在這件案子上站不住腳。而PTT鄉民絕大多數表態者則因(4)的理由,覺得這兩個飆車族死好!
----------------------------------------版主廢言區----------------------------------------
絕大多數表態的鄉民對這件案件的表態:警方開槍有理;飆車族死好;警察不開槍社會只會越來越亂;不能等警察被射擊之後才開槍;一般人不會逃避臨檢,所以他們肯定是壞人;如果你家的人也被飆車族砍死呢?...
但是一事歸一事,如果不是後來調查身分才知道他們有前科,一般遇見逃逸大多都認為是竊賊,但遇見竊賊(在未受到攻擊的情況下)可以開槍嗎?而且就算是遇見有前科的人就可以開槍?逃避臨檢也可以開槍嗎?警方為何要對家屬說謊?
還有,是飆車族都得死就是了?所以如果你家出了個有前科的人,或是夜間飆車擾人安寧,就不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抓到就必須死刑,理由是符合社會期待?或許逃避臨檢是心裡有鬼,所以可以直接懷疑他有其他足以犯下重大案情的可能而開槍?
其實看了心得很多,但是無法清晰的整理出來,之後想到再改文章。
對於多數PTT表態鄉民認為死者死好的態度我頗不以為然,並不是我認為死者為大,我也認為這兩個小混混必須承擔他們犯下的罪行,但是罪不致死,而且警方開槍是否有濫用功權力以及申張私人正義還有待釐清,何必未審先判。讓我懷疑是否因為現在的社會大家都崇拜英雄?或是社會真的亂的讓人民無法忍受?使大家有這種認為(曾)有過犯刑的人都死好?我覺得這種態度過於暴戾,畢竟這個社會無法承受太多的夜神月!(這邊就離題啦~)
總之我要推HERO SP裡面律師講的一句話:律師沒有必要幫助嫌疑犯脫罪,只是要釐清事實,避免檢方及警方過度濫刑。
台北縣三重市男子吳廷男日前遭警車追逐,被員警開槍擊斃案,檢方昨天解剖吳廷男屍體,並檢視監視器畫面,參考比對相關位置,懷疑吳遭員警直接射擊致死。
如果是平行直接射擊,開槍的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警員林冠宏可能涉及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全案將等彈道鑑定報告出爐,再追究員警刑責。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葉志飛昨天與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人員剖驗吳廷男遺體,再重返現場重建彈道。初步認為林冠宏開的六槍,第五、六槍是平行射擊,跟他之前聲稱「六槍都是對空鳴槍」的說法不同,但這兩槍並未擊中吳。
剖驗發現死者後腦中槍,彈頭卡在右臉顴骨,彈孔相當完整,不太像是跳彈誤擊,是直接射入;但案發時是颱風天,不能完全排除因風速或死者剛好低頭、遭由上而下子彈擊中的可能,因此仍要鑑定取出的彈頭擦痕。
刑事局鑑識中心昨天出動價值六百萬元的最新彈道重建儀器「三D雷射掃描儀」,這是雷射掃描儀首度在國內刑案鑑識運用。
鑑識人員說,昨天在槍擊現場已蒐集三D立體模型的相關數據,下一步要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說法,在實驗室模擬案發時警車和死者機車的位置、距離,比對警槍射擊角度、死者中彈情形,重建彈道就會有結果。
檢察官葉志飛表示,從初步彈道比對發現,造成吳廷男死亡的可能是第一發至第四發,因為第五、六發子彈平射打中公寓一樓外牆。
內政部長廖了以、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天下午到吳家慰問並致歉。吳廷男的父母一見署長就下跪哭求主持公道,吳父痛訴警察亂開槍射殺無辜,希望他兒子是因此犧牲的最後一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3/2/16zw1.html
---------------------------------------------------------------------------------------------
這篇新聞大概是今年以來最具爭議一則事件,首先先說明一下案發狀況:
案發當日凌晨四點周生與死者(吳生)兩人騎車未戴安全帽(1)、並將車牌以紙遮住(2),之後遇見林警盤查逃逸(3)。
林警追逐騎機車的周生到中華路後,在二巷卅一弄廟宇前射擊第一槍,左轉入八號到六號住宅間連開兩槍,警車開到弄底四號、二號民宅間擊發第四、五槍、左轉時射擊第六槍。 而後警方釐清逃逸駕駛周生與死者吳生身份,發現其有犯罪前科(4)。
之後吳姓家屬接到死亡通知前往觀看遺體,警方告知死者乃車禍死亡(A),但家屬發覺死者頭部後方有大量出血,遂聲請解剖遺體了解死因。之後鑑定結果指出死因為腦中彈,林警辯稱6發子彈皆為對空鳴槍(B)。據周生說法,後座的死者再中第一槍後對周生說〝你先逃〞後死亡。;並聲稱警車與機車之間的距離只有一台車子的距離(C)。
整個事件看下來,雖然一開始周生與死者因(1)與(2)的因素而逃避盤查(3),但是根據周生說法兩車只不到10M距離,未達開槍標準!之後林警與警方向家屬及法官說謊(A){(B)待釐清},而且距離過近(C),使得警方在這件案子上站不住腳。而PTT鄉民絕大多數表態者則因(4)的理由,覺得這兩個飆車族死好!
----------------------------------------版主廢言區----------------------------------------
絕大多數表態的鄉民對這件案件的表態:警方開槍有理;飆車族死好;警察不開槍社會只會越來越亂;不能等警察被射擊之後才開槍;一般人不會逃避臨檢,所以他們肯定是壞人;如果你家的人也被飆車族砍死呢?...
但是一事歸一事,如果不是後來調查身分才知道他們有前科,一般遇見逃逸大多都認為是竊賊,但遇見竊賊(在未受到攻擊的情況下)可以開槍嗎?而且就算是遇見有前科的人就可以開槍?逃避臨檢也可以開槍嗎?警方為何要對家屬說謊?
還有,是飆車族都得死就是了?所以如果你家出了個有前科的人,或是夜間飆車擾人安寧,就不能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抓到就必須死刑,理由是符合社會期待?或許逃避臨檢是心裡有鬼,所以可以直接懷疑他有其他足以犯下重大案情的可能而開槍?
其實看了心得很多,但是無法清晰的整理出來,之後想到再改文章。
對於多數PTT表態鄉民認為死者死好的態度我頗不以為然,並不是我認為死者為大,我也認為這兩個小混混必須承擔他們犯下的罪行,但是罪不致死,而且警方開槍是否有濫用功權力以及申張私人正義還有待釐清,何必未審先判。讓我懷疑是否因為現在的社會大家都崇拜英雄?或是社會真的亂的讓人民無法忍受?使大家有這種認為(曾)有過犯刑的人都死好?我覺得這種態度過於暴戾,畢竟這個社會無法承受太多的夜神月!(這邊就離題啦~)
總之我要推HERO SP裡面律師講的一句話:律師沒有必要幫助嫌疑犯脫罪,只是要釐清事實,避免檢方及警方過度濫刑。
訂閱:
文章 (Atom)